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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一直是困扰各个国家和地区政府的问题,也是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进入21世纪以来各国更是开展了反腐败行动的国际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是一部指导各国合作的法律。当今社会,贿赂的方式层出不穷、日新月异,令人防不胜防,其中非财产性利益贿赂逐渐唱起了主角。它同样符合贿赂犯罪的特征,甚至比传统的权钱交易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重视,很多国家都对其设立了刑法处罚方式以求完善对腐败行为的制裁。然而对于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处罚,我国学者和司法工作者一直存有不同的观点。早在90年代就有学者提倡将性贿赂入刑,但是直到今天我国《刑法》也没有进行规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和2016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贿赂犯罪部分做出了修改,明确了数额+情节的量刑模式,正式明确规定了财产性利益,注重了罚金刑的适用,可以说有很大进步,但是仍然没有纳入非财产性利益贿赂、量刑情节不完善、缺乏资格刑也是不足之处。本文对于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是否应当入刑做了详细的论述,通过将我国现行的贿赂犯罪立法和港澳台、外国的相关法律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行对比,找出了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解决方法,以求将来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完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概念、特点及表现形式。对一个事物进行准确的概念界定是最基本的步骤,笔者阅读相关文献,对其概念做出自己的认定。本文列举了典型的表现形式,并举例详细说明,表明在现实生活中此行为已是多发现象,亟待解决。本文第二部分分别介绍了一些发达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贿赂犯罪入刑状况,比较了贿赂范围界定的差异之处。分析了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经验,从而证明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刑是可行的。本文第三部介绍了我国现今四种贿赂范围的学说,以及对入刑的必要性进行论述,介绍了贿赂犯罪的特性、入刑的现实需要以及符合国际趋势之要求。笔者重点撰写此部分,论证入刑的应然性。本文第四部分分析了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刑面临的一些问题,阐明了现行贿赂犯罪立法的不足和入刑的困难之处。本文第五部分分析了入刑应重点考量的问题。首先,阐述了扩大贿赂犯罪中贿赂范围的方式、分析贪污贿赂犯罪分离的必要;其次,分析如何完善取证制度,论述入刑应考量的情节;最后,阐述了完善贿赂犯罪的处罚方式。此部分本文花大量笔墨,论证了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界定方式、如何定罪量刑以及如何完善处罚手段,证明我国也可以同域外一样将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从而达到打击贿赂犯罪、整治腐败的目的。综合全文,我们可以看出,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高发性、高危害性,同时有量刑难、取证难的问题,也意味着我国的贿赂犯罪立法司法亟需适应现实的要求作出改进。我国可以借鉴优秀的先例,随着立法技术和侦查技术的进步,这些问题终不能阻止刑法对其规制。笔者阅读了大量书籍和文章,对内容进行对比,同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求完善对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规制的构想。由于学识有限,有些部分无法深入分析,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需要做更深入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