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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之下,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处于新常态阶段的中国经济带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不仅开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还提出了在我国“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新要求,此后,我国股权众筹发展如火如荼。2016年3月16日,众筹更是被正式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体系注入新的活力。相关政策方针的出台,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新模式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股权众筹已经成为我国多层次全方位融资市场的重大举措。股权众筹的日益成熟和规范,为突破我国传统金融体系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也为我国初创小型企业的融资困境开辟了符合中国现状的最新途径。股权众筹一路高歌猛进,在此过程中,市场体系不够成熟和完善,投资者专业知识水平有限且风险意识淡薄,以及法律和监管制度的严重缺失等问题,给股权众筹规范化发展带来了许多隐患,投资者利益很有可能得不到保障,稳定的金融秩序也可能因此受到影响。本文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文章写作背景意义、内容和重难点、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正文部分主要从法律角度来研究我国的股权众筹。首先,通过对股权众筹的相关理论进行概述并对股权众筹法律关系主体及其主体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再结合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制发展现状,对中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股权众筹的发展趋势有较为客观的认识。其次,通过对股权众筹法制现状的思考,总结出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法律困境以及各法律主体可能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再次,比较分析美国、英国、法国和意大利的股权众筹法律法规,取其精华,为我国股权众筹的立法工作和发展实践积累宝贵的经验。最后,对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重视股权众筹的立法工作,建立股权众筹豁免机制,将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纳入我国法律监管体系,促进我国多层次股权众筹融资市场体系的建设,积极缓解我国小微创业企业的融资难题,使股权众筹真正优势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践行普惠金融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