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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订案将技术侦查措施列入诉讼程序法律规范中,使我国技术侦查措施正式步入法制化的轨道中。刑诉法修正案赋予了侦查机关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开展技术侦查工作的权力,使技术侦查所获证据能够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提高了诉讼效率;但与之相对应地,刑诉法修正案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和审查监督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则显得过于原则化,缺乏实际操作性,也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本文通过研究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况、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比较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得出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仍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的结论,并为今后技术侦查措施法律规范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这对于有效打击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资料收集、理论分析、立法分析、比较分析以及可行性归纳演绎等研究方法,综合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法学、比较法学等基本理论知识,主要围绕技术侦查措施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适用,通过对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特征、范围的研究,比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立法体系上对技术侦查措施设定权力运行的框架及有效控制侦查权扩张的经验,分析了目前我国技术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技术侦查措施完善的法律建议。主要研究成果是:1、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是大势所趋,有助于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主要依据在于技术侦查措施是控制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技术侦查措施法制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需求,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具有最佳证明力。2、认为我国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检察官主导下的刑事侦查措施司法审查制度,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全面法律监督。结合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拥有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权行使的权力,因此在我国未进行全面司法体制改革之前,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权应由人民检察院来行使。3、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从统一国家侦查权角度出发,为进一步强化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议应由国家授权组建独立的技术侦查体系负责技术侦查措施的组织实施,从而形成申请、审批、执行三方彼此独立、互相制约的“三权分立”局面,从而形成更有效地监督制约机制。4、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司法救济途径,主要包括,相对人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对于非经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排除权、非法技术侦查措施的处分和赔偿机制等三个方面。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主张我国应建立全面的检察官主导下的刑事侦查措施司法审查制度;2、建立独立的技术侦查体系,以实现申请、审批、执行三权分立,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制约机制。技术侦查措施的改革和完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涉及到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和权力的整合。因此,必须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这一中心,充分借鉴和吸收西方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特点,不断完善和建立技术侦查法律制度,努力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实现授权与控权的紧密结合,逐步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侦查体系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