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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进行修改时引入的一项新制度。该项制度的确立,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诉讼的案外第三人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救济渠道,对于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必将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一把双刃剑,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身对生效裁判的确定力以及法律关系的安定性存在天然的威胁,加之我国法律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较为概括,理论和实务界的研究也不够深入,使得对该项制度的正确适用存在一定的障碍,立法目的的充分实现有待于完善配套规定,包括起诉条件、审理程序、诉讼结果以及与相关制度的衔接等。在起诉条件方面,适格的原告应当是已生效的裁判影响到了其合法实体权益,但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能参加诉讼的案外人;已生效裁判的各方当事人均应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也即第三人所要通过诉讼撤销的对象,除了生效的民事判决,还应包括生效的裁定、调解书;管辖法院应当为作出生效判决、裁决或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生效裁判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且为不可变期间;撤销的对象应当为生效裁判的主文部分,裁判理由不宜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撤销的对象。在审理程序方面,不适用独任审判,建议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调解也应适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通常情况下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不应影响到生效裁判的执行,如果生效裁判的执行程序在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裁判前就会执行终结并且可能导致第三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则应允许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决定是否停止原裁判执行,但第三人应提供必要的担保;关于诉讼审理的范围,应限于第三人提出撤销诉讼的请求范围内,若认为原裁判或调解书侵害第三人利益,法院应以判决形式撤销原裁判或调解书对第三人不利之部分,被撤销判决通常具有相对效力,对于原裁判的当事人之间仍继续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判决的种类,如果当事人请求撤销生效裁判,则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与否的判决,如果当事人请求变更生效原判,则人民法院首先应确定是否撤销生效裁判,只有在决定撤销原生效裁判的前提下才能做出变更生效裁判的判决。该项程序的启动必须审慎,为了充分发挥其制度的功能,必须强化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诉的义务,并严惩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行为,防止第三人滥用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