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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权利,适度的舆论压力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新闻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新闻监督不当,就有可能妨碍司法独立,从而造成司法不公。因此,新闻监督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明确新闻自由在司法活动中的法律界限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现实性。本文试图分析法律对新闻自由限制的理由、必要性、原则、标准、目的等,并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新闻立法的建议。论文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新闻自由及其相关概念。简单介绍新闻自由的基本涵义;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自由主义理论、社会责任论和责任论;新闻自由与表达自由、言论自由等相关概念的基本涵义和相互关系,认为新闻自由是表达自由的有效实现方式。第二部分论述了舆论监督的性质和积极作用。简单总结了权利说和权力说的观点,并分析了制约司法权力的三种模式: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孙志刚案件为引子简单总结了新闻自由对司法监督的积极作用:新闻自由是民主宪政国家民主的基石,有利于程序公正,有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新闻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是公民实现表达自由权的体现。第三部分论述了对新闻自由进行法律限制的理由及必要性。简单介绍了对新闻自由进行法律限制的理由,有弊端说、相对说和服务说。接下来以刘涌案分析了对新闻自由进行法律限制必要性,认为这是法治社会的要求,另外新闻媒体权力有异化的可能,所以必须对新闻自由进行法律限制。第四部分论述了对新闻自由法律限制的原则。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实践,形成的原则主要有: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逐案权衡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等。这些原则背后有一定的方法论意义。第五部分论述了判断新闻自由超越法律界限的标准。本文认为,判断新闻自由是否超越法律界限,关键看其是否维护了司法独立;越界可能造成“媒体审判”。以张金柱交通肇事案为例分析了“媒体审判”现象及其负面影响;指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是可以解决的,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从根本说都是为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公正服务的,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种价值可以良性互动,达到动态平衡。第六部分论述了我国新闻立法的现状和如何完善。从我国的新闻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新闻立法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的标准,没有具体规则可循。因此要完善我国新闻立法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外的经验。第七部分得出结论,论述了本文研究的意义。对新闻自由的法律限制虽然不是唯一的限制手段,但它是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手段,明确法律对新闻自由限制的理由、必要性、原则、标准、目的等对中国的理论和实践都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