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俗话说“病从口入”,食品安全一直是关系国际民生的大事。近年来,国内外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食品安全俨然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自然与企业、商人的唯利是图、道德沦丧不可分离,同时监管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也与之息息相关。针对这些问题,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手段来防范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出台都给违法犯罪行为以沉重打击。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的改革和职能调整,2014年两会食品安全问题也成为热点,并且已把《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提上了日程。但是目前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以及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并不完善,对于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的认定,普遍比较重视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追究而轻视相关监管者的责任。《食品安全法》第95条以及《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其他单行法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法律责任有所规定,但是在责任的实际认定中仍然存在许多困难。本文以食品安全问题为背景,运用理论联系实际、实证分析以及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主要通过援引真实案例来剖析食品安全监管者法律责任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即主体的认定问题,违法行为的认定以及具体责任形式认定问题。在此基础上,首先笔者对相关的法理知识进行梳理和论证,而后对问题的现状及适用中的难点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我国现今立法和司法的实践,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回归案例进行总结。“民以食为天”,如何更好加强监管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者责任追究体制,使违法行为得到有力的惩治,都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对食品安全监管者法律责任认定问题的研究,以期能明确各监管部门的权责,完善责任追究的体制,为司法实践中食品安全监管者法律责任认定的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