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已建立了较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地区,凡涉及政府的法律事务,一般都由政府指派或委托政府律师代为处理,政府律师在政府决策等法律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有30多年历史,且已被相关立法予以确认,目前,该制度受到党中央高度重视,并已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行。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存在的合法性。首先,它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是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程度的保证,有助于法治观念的普及与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其次,自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开始恢复以来,党中央及各地方政府陆续制定颁布了有关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为该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最后,律师因其自身所具有的优势能更好担任该职,灵活应对实践中的难题,使法律顾问应有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制度是关于所有担任该职的律师都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行为准则的相关规范性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应单设法律顾问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其日常工作管理。相较于法制机构人员与专家这两类法律顾问主体,律师的组织关系更为复杂。其一,律师非政府体系内部人员,故在对其的管理上应去行政化,保持其独立性;其二,律师从事各项业务须通过其所属律师事务所,故应理清律师与政府及其所在律所三者间的关系,明确律师在办理政府交办工作时的履职名义与责任承担,进一步完善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合同制度。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人事管理制度是关于人员准入准出、考核奖惩等具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范性安排。各地区对具体选聘方式、条件等相关细节的规定有所差异,实践中各地方政府选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的流程多是由其法制机构或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后报当地政府批准产生,较少引入竞争机制。应当明确选聘条件,统一选聘程序,细化解聘规定。同时,针对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考评奖惩规定松严不一现状,应明确考评原则与主体,统一考评方式与标准,进一步细化具体奖惩措施,加大惩罚力度。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制度是关于完善其工作流程的一套规则准则的相关规范性安排。如今,各地方政府对于本地法律顾问职责的规定虽种类繁多,但实践中各地方政府实际采购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却相对较窄,主要还是集中于传统法律服务事项上,多属事后救济。应当扩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范围,建立双重管理模式,改变其以往传统的参与模式,创新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进一步明确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形成以事前与事中的指引建议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三维立体服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具体工作程序。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配套保障制度包含权利保障与服务报酬保障等内容。当前各地方政府对于相关权利保障的规定较空泛,可操作性差;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并完善相关权利救济与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对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报酬普遍偏低,有些甚至无偿,律师所获得的顾问费远低于其承办个人业务时的代理费,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工作的积极性。应加大政府购买力度,采取政府购买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律师劳酬,统一其报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