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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作为一种有效打击犯罪,及时侦破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特殊侦查手段,为世界各法治发达的国家所重视和采用。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了监听的正当程序,对监听的适用、批准、启动、期间和救济都做了细致的规定,在利用监听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上取得了不俗的成果。但我国的监听制度发展却严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形势,尤其是监听立法极不完善。然而司法实务部门及理论界的努力和研究热情推动了我国监听制度的发展,2010年7月最高法颁布实施的“两个非证据排除规定”为监听的立法制造了契机,而2012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第148条有关技术性侦查的规定,则为我国监听制度立法完善提供了立法依据。为此,通过比较和考察分析世界各国监听制度的法制沿革、立法设计和运行情况,以期对我国构建监听制度提出立法建议,这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本文约三万五千字,分四部分论述,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考察、分析监听立法沿革和司法运行成熟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监听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的监听制度的粗略构想。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有关监听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厘清监听的内涵、特征和分类,并对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大的几种特殊监听进行着重分析,论述了监听存在的法理悖论和自身固有的价值冲突。第二部分综合考察了两大法系中监听法治化具有代表性的三个国家,即美国、德国和日本的监听法治化历程,并通过比较分析,各国监听制度中普遍坚持的具有共性的立法原则,即对重罪原则、相关性原则、适当原则、授权原则作了阐述。第三部分对我国监听制度存在的问题做了分析,并对我国监听制度模式选择进行了思考。第四部分就我国监听程序正当性设计进行了思考,就监听范围的确立、监听程序的规制及监听事后权利的救济进行了系统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