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问题,无论在我国的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领域,一直以来都是热点、难点问题。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认为判定原告诉讼资格的标准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这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给予了重新规定,进而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新的影响。而对于“利害关系”如何界定相关法律以及相应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的争议。在此情况之下,对“利害关系”的界定问题加以研究,结合自身争议很大的行政征收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或可为司法实践中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思路和参考。全文结构上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主要包括三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及历史发展过程,具体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利害关系”是原告资格标准的中心内容三个方面来展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历史发展过程则是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经过的大致五个时期。第二章主要介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标准“利害关系”的界定及困境,从“权益”和“法律上因果关系”两个构成方面对“利害关系”进行界定,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说明“利害关系”界定遇到的困境。司法实践方面笔者列举了自身争议很大的五个行政征收案例,通过同案不同判、每个案件的裁定理由不同、对于法律法规的适用也不同等方面来阐述司法实践中的“利害关系”界定困境。第三章为笔者根据全文的概述提出的一些完善建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专门司法解释、发挥案例在实践中的指导作用,各省高院制定相关规定,逐步放宽行政诉讼原告标准、确立类型化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等一系列措施来解决实践中的原告诉讼资格标准判定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