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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一直实行利率管制,以1996年我国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起点,利率市场化改革便拉开了序幕。2015年10月,我国央行放开了存款利率的上限,标志着我国的利率管制已经基本放开,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利率市场化进入新的阶段。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主要收入来源的利差收入失去了政策保障,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模式由利率市场化之前非价格竞争转为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并存的模式,资产和负债完全暴露在市场风险当中,传统业务萎缩,竞争压力加剧,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商业银行一方面要改变经营模式,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另一方面,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贷款定价机制,确保利差收入的稳定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能力相对较低,大型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的情况较好,几乎都能够制定出较为科学合理、符合本行情况的贷款定价方法,地区性商业银行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统计数据和市场数据,定价手段较为落后。 本文运用文献综述法梳理国内外学者对贷款定价宏观理论的研究以及贷款定价模式的微观实证研究,得出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理论基础和现实缺陷。详细梳理分析贷款定价的典型模式,如成本加成定价法、价格领导定价法、客户盈利分析法、KMV期权定价法和基于风险回报定价法的优缺点和适用情况。之后,结合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现状和利率市场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认为由于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实践能力方面存在差异以及经营目标的不同,不能笼统的、“一刀切”地使用某一种定价模式,而是根据自己目前已有的定价手段不断加以完善。城市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当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却未能在贷款市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以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定价为重点进行分析。在贷款定价过程中,基准利率的选择是贷款定价的主导因素,因此,本文分别从市场性、基础性、相关性和稳定性四个方面定量分析了Shibor作为基准利率的适用性,认为Shibor在统计特征上具备基准利率的四个特性。最后,本研究提出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应完善定价机制,加强成本、风险管理,并加大引进和培养金融管理人才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