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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在我国已屡见不鲜,但同时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也不时见诸报端。针对此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需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此立法规制不仅没有足够的理论依据,还会对侵权法的构成要件理论、归责原则体系造成巨大的冲击;不仅违反法的基本特征,而且无法实现法的多项规范作用;甚至还会侵害众多公民的财产权和自由权,实在可谓弊大于利。因此,笔者建议废除本条的特殊规定,转而依靠行政、刑事手段加以预防并借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以期建立一套综合调整机制,避免让侵权责任法承担其“不能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