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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国际社会进行的诸多努力中,最卓有成效的当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后制定的《京都议定书》。尤其是后者确立的京都三机制,极具开创性,在整个国际环境法甚至国际公法领域中,都璀璨生辉。本文选取了京都三机制中,与发展中国家直接有关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作为讨论对象,以当前该机制在中国井喷式发展的现状为背景,揭示繁华背后存在的风险,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风险的成因及应对之策,以求对这一国际环境法律新制度进行较好把握。文章分为四部分:一、绪论。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了清洁发展机制的产生背景、特点、及其在运行中各方主体的职责和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分析清洁发展机制给当前中国带来的新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二、清洁发展机制实施过程风险分析。清洁发展机制带来资金和技术的同时也存在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该部分通过分析主要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作过程,以及减排量购买协议的主要条款,力图全面地揭示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分析其成因,以求使正在参与者注意,使未来进入者警醒。三、清洁发展机制的风险规制。该部分针对清洁发展机制的风险问题从制度自身的完善、国内配套制度建设、国际政策风险规制等方面探讨解决之道,提出了一些发展建议。四、结论。进行风险问题研究是为了更好地在中国发展清洁发展机制。从这一过程中可以总结出在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由于清洁发展机制自身的制度不完善,需要通过完善规则来解决实践中的风险问题;清洁发展机制的运行要依靠缔约方国内法律的内化和制度更新;清洁发展机制是“框架公约﹢议定书﹢协议”立法模式的产物,因此应始终坚持《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应对未来在气候变暖问题上的谈判。人类解决气候变暖问题的这种和平模式可以为解决其它国际环境问题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