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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诉权指的是申诉主体因其权益遭受公权力执行者的职务侵害,依法向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责令改正、恢复原貌并赔偿损失的权利。公民申诉制度的产生是行政权力不断扩张,行政救济渠道多元化的产物。其实质是公民私权利对抗行政公权力。自1809年瑞典首开以监察专员的形式受理公民申诉的先河以来,申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利、有效监督并抑制公权力扩张的功效逐渐为世界各国认可并接受。我国宪法第41条虽然对公民申诉权有所规定,但由于没有单独的公民申诉及申诉权行使方面的立法,致使申诉只能在公务员、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