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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正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行其道的时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究对于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认定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首要、关键和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四部分阐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外延、法律认定的一般标准及程序模式和最近的发展趋向及其对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市场不能形成良性的竞争,无法建立正常的竞争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有其经济、社会、道德、法律的原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竞争法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也有重合的部分。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更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问题。对其界定主要从道德判断和法律标准入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的道德判断主要是诚实信用的商业伦理道德;而其法律标准包括了一般条款、构成要件及适用除外情况。其中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具有一个有限的一般条款,需要对其进行补充完善。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了主体、主观方面、侵害的客体、客观方面及其性质等方面。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情况,不正当竞争法也有其适用的除外情况。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需要道德判断和法律标准以外,在程序上也需要新的建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想控制模式应当是:以司法控制为主,以行政控制和社会中介组织为辅,在司法控制难以实现,或者实现的成本过高或效率过低的情况下,才由行政机关介入进行管制。这一控制模式需要一个更灵活的专业组织来进行运作。同时,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的广泛性,所以有关诉讼的主体也应该增加,才能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充分的实施。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无形资产领域、国际贸易领域、网络领域、广告领域等都有新的发展形式。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的领域不断变换新的方式,有必要修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需要在现行法中增列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涉及的领域的规定,改变立法技术,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