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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来,索马里海盗频频挟持过往商船,勒索巨额赎金,屡屡犯下惊天大案。为此,世界各海上大国纷纷出兵亚丁湾海域打击索马里海盗,试图维护国际航运安全。联合国安理会也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国际协调行动。但是,从国际法的角度看,索马里海盗与传统意义上的海盗有很大区别,在法学理论上对此前“海盗”概念进行了冲击。目前,国际法上广泛接受和适用的“海盗”概念来自1958年的《公海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两个条约都把海盗行为限制在“公海”,并出于“私人目的”,而索马里海盗活动范围不仅包括公海,也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等海域,致使传统的反海盗国际法律面临着适用上的挑战。目前,世界各国出兵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的法律依据五花八门,有依据国际习惯法,有依据国内法,有依据联合国决议授权等,缺乏统一的国际法基础。在如何处理被俘海盗问题上,有逮捕审判型,有放任自流型,有引渡型,有移交型,等等,缺乏统一的国际法审判依据和审理机构。各国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产生分歧,致使打击海盗行动效果不甚理想,索马里海盗愈发猖獗。本文系统分析了索马里海盗的特点,从国际法角度指出了索马里海盗与传统意义上的海盗存在的不同,是对国际法“海盗”概念的颠覆和挑战。从国际法的不同角度阐述了各国出兵索马里海域的法律依据,以及审理被俘索马里海盗的不同做法,并从完善相关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打击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建议,包括设立区域审理中心、签订区域双边或多边条约、缔结新的国际反海盗条约、设立国际反海盗司法机构等建议。同时,针对我国反海盗问题现状提出参考《海盗和海上暴力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海上刑事法案准则(草案)》,完善我国海盗罪立法规定的建议,包括海盗罪概念阐述、管辖权限、审理机构、量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