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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契约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这在我国的婚姻立法中也得到了反映。五十年代的《婚姻法》未对约定财产制加以明确规定:八十年代的《婚姻法》则是以但书的形式对约定财产制进行了规定,并且是以法定财产制为原则,约定财产制为补充;而在新《婚姻法》则是以专条对约定夫妻财产制加以了规定。 但是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一些基本概念的运用不够准确、一些重要的制度也没有涉及。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充分发挥夫妻财产契约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本文对夫妻财产契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认识。同时,以我国的国情为基础,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本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文章指出什么是夫妻财产契约,在此基础上对夫妻之间财产契约的性质做出了分析,对夫妻财产契约与一般民事合同的关系、夫妻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之间的关系做出了说明,以为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适用提供一个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这一部分分析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对于各个时期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进行了简单的评述,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规律。 第三部分:这一部分侧重于对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分析,肯定了新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规定的进步意义,但更重要的是指出其有待完善的地方。 第四部分:对夫妻财产制立法比较先进的国家法国、瑞士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比较分析,以求能对完善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有所启示。 第五部分: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在对我国的历史文化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的若干律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