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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外出口持续顺差,外贸增长十分迅速。由于中国的产品拥有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成本较低,在竞争中具有明显优势。但中国产品也因此遭受众多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各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频频反倾销已经构成了对我国经贸发展的实质性障碍,其中,以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是对华反倾销指控的主要成员。虽然WTO成员方有权使用反倾销措施,但反倾销的调查和裁决应符合WTO协议的规定,不能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2011年7月28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就“欧盟对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作出裁决,支持了中国的主张,认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关于有条件地给予中国企业分别裁决“Individual Treatment”的规定)不符合WTO《反倾销协议》的第6.10条、第9.2条和第18.4条,以及世贸协议第十六章4条的规定。这一裁决不仅仅是中国在WTO争端解决上的一场重大胜利,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WTO对欧盟的现行贸易制度存在的不公平,有悖于世贸规则原则条款提出了严肃批评,并迫使欧盟对那些针对新兴市场有失公正、且带有歧视性的反倾销条例必须作彻底修改,这将有利于改善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这也是中国迄今在WTO获得最大的法律胜诉案件,是中国反倾销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反倾销是符合国际法的贸易保护手段,想要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即使到了2016年WTO各成员国必须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后,反倾销案件的数量也不会有特别大的下降。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放弃任何一个争取自身权益的机会,我们要发挥“四位一体”有机整体的力量,认真应对每一起反倾销案件,综合运用经济、政治和法律手段,为我国的出口企业争取合法利益,保护我国的产业安全,维护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