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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在传统破产法上处于优先受偿的地位,从一般理论上讲,该种优先受偿权是确保担保债权的行使可以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从而可以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及时受偿。(1)为了弥补担保债权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存在的复杂利益冲突,(2)我国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在第八章中以专章形式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该制度从实质层面打破了担保债权传统意义上的既有状态,同时为担保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行使建立了相应的限制规则,为实现企业债务人重建与复兴的目标奠定了基础。鉴于目前我国立法上有关担保债权的规定存在限制有余而保障不足的现状,本文针对破产重整中有关担保债权的利益保护问题展开研究。本文第一章阐述了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及面临的困境。该章第一节论证了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即保障担保债权有利于破产重整制度与担保制度之间的利益平衡,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保证社会公正;第二节指出了在当前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担保债人的利益保护存在三种困境:首先是立法上对担保物过于宽泛的限制有碍市场交易的安全;其次是实践中债务人很有可能利用破产重整程序逃废债务;最后是担保债权人的损失也往往会面临难以求偿的风险。本文第二章着重探讨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的利益保护存在的困境,并通过对我国《企业破产法》重整篇中有关担保债权相关条文进行分析后,探究出担保债权的利益保护存在困境的成因在于以下三点:首先,当前立法上限制担保债权行使的规定不完善,即存在着担保债权暂停行使的时间点滞后以及未对受限的担保物作出具体的区分等不足;其次,担保债权人介入重整程序的程度不充分,即存在着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草案无调整修改权、对法院“强裁”无异议权、对重整草案的执行无监督权等问题;最后,担保债权人寻求救济的办法不明晰也导致了担保债权的利益保护存在困境,具体表现为延迟清偿担保债权的补偿办法不具体以及担保物受损后的救济方法也过于简单等因素。第三章主要通过对域外经验的分析与借鉴,从三个方面尝试提出了完善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利益保护的建议。首先建议通过将行使担保债权的时间点提前以及对担保物作出具体的区分来规范重整程序中暂停行使担保债权的条件;其次建议通过赋予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草案的修改调整权、建立法院强裁前的异议听证制度以及加强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力度来扩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的介入权;最后是建议通过具体化延后利息补偿的相关规定以及建立担保物的损害补偿机制来完善担保债权实现清偿的救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