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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探索和共同创立的理论成果之一。其中,恩格斯在其创立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特别是马克思逝世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恩格斯提出了法的相对独立性等观点,使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更加丰富。可以说,恩格斯晚年的法律思想在整个马克思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无产阶级革命领袖马克思逝世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恩格斯不仅不遗余力地整理和出版马克思遗著,用自己晚年的全部精力和心血填补了马克思这个伟人逝世后的“空白”,而且还同各种歪曲、反对、误解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作斗争,并撰写了大量的著作以及书信。在这些著作以及书信中就有大量对于法律思想的论述,其中尤以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法学家的社会主义》、“五封历史唯物主义书信”中最为丰富。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系统地论述了关于国家的起源思想以及法的历史发展的思想,探讨了包括原始社会关系的调整机制是什么!法是如何产生的!法是否消亡以及如何消亡!在《法学家的社会主义》一书中阐释了对无产阶级法的态度。在被称为“五封历史唯物主义书信”中,恩格斯针对以保尔?巴尔特为首的资产阶级学者和德国社会民主党内的“青年派”对唯物史观的肆意攻击和歪曲,系统论述了法与经济基础以及与其它上层建筑的关系,并在强调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法的相对独立性理论,他认为法虽然反映经济基础,但并不等同与经济基础,它具有自身运行的独特规律,是一种不同于经济基础的独立的社会现象。但这种独立性是有条件的,它的产生和发展是受经济经济基础决定的,它对经济基础的作用的大小,取决于经济基础的需要。法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法的发展变化和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的不平衡性,法具有历史的继承性,法的体系必须保持自身的和谐一致性,法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另外恩格斯也论述了法与其它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些法律思想的阐释,极大的发展和完善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当前正处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重温和研究恩格斯晚年的法律思想,对于重新认识恩格斯晚年法律思想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的重要地位,积极参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