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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以其效力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一项权利。在法学家的努力下,德国民法典首次确立抗辩权概念,这对抗辩权的发展以及民事权利体系的完善具有里程碑意义。目前我国学界对抗辩权的研究侧重于对具体抗辩权制度的探讨,理论研究尚不深入,故本文系统介绍抗辩权的若干基本问题,并对抗辩权制度的基本规则加以梳理,以期呈现出清晰、系统、完整的抗辩权制度。本文重点研究了事实抗辩与抗辩权的关系,明确了两者最大区别在于:事实抗辩要么使请求权不能成立,要么使已经成立的请求权归于消灭;而抗辩权并不阻碍请求权的成立,只是对其行使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此外,事实抗辩法官有职权主动审查;而抗辩权的行使则完全依赖于权利人自己。在抗辩权与请求权的关系上,抗辩权仅仅是“对抗”或“妨碍”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否认”请求权有效成立;抗辩权的对抗对象是请求权,而不是一切权利;抗辩权的客体是救济性请求权,而不是权能性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类型,不可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