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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立法解释作为专门问题研究,国内外法学界并不多见。常见的研究表现在法的解释方面,而且多数学者习惯使用“法律解释”这一概念。在法的解释或法律解释研究中,立法解释属于法定解释的范畴。关于立法解释一词,法学界认识也不尽一致。有的是从解释主体角度进行阐释;有的是从解释学角度加以理解。角度不同,对立法解释赋予的含义就不完全相同,要么过于狭窄,要么过于宽泛。鉴于法学界对立法解释问题存在诸多纷争,笔者无意在此窠臼下流连,试图变换一种思考问题的路径。即从我国立法解释的实际出发,对这一独具特色的制度进行全面剖析,既说明它的内在缺陷性,又论证它的阶段合理性。的确,该制度在实践运作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权未充分行使,形同虚设;立法解释与法的修改、补充间的边际不清;立法解释形式欠缺规范,等等。上述缺陷和问题如若长期存在,必将影响我国法律制度的功效,延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而且设立这项制度也不符合当今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潮流。但考虑到我国历史上所形成的固有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皆处于转型时期、法治建设水平相对低下以及判例法地位的制度缺失而成文法本身就有不合目的、不周延、模糊、滞后等局限性,立法解释制度在现阶段非但不能废除,而且有其存在并予以完善的价值和合理性。笔者在分析比较了大量相关资料和诸多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徐向华教授、孙潮教授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钰先生的启发下,形成了本文的整体思路和框架。以我国立法解释实际运作情况为切入点,运用纵横、比较、实证的分析方法,着重探讨了立法解释的原理、制度存废的理论思考及其现实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制度层面的我国立法解释。界定了立法解释的概念,归纳并分析了我国立法解释的主要法定制度,阐明了立法解释在我国的作用和研究立法解释的意义。第二部分:操作层面的我国立法解释。详细阐述了立法解释制度与法的解释体制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客观描述了我国立法解释的操作现状。同时,通过与西方国家相似制度的比较,得出我国立法解释制度带有鲜明的本土特色的结论,并指出该制度的缺陷和疏漏。 <WP=3>第三部分:我国立法解释制度存废的理论思考。通过法学界对我国立法解释制度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存与废进行辨证分析,厘清我国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关系,说明立法解释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与此同时,笔者强调,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在实然王国通向应然王国时,立法解释这一独具特色的制度必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最终淡出我国历史舞台。第四部分:现阶段我国立法解释制度的完善。提出在保留立法解释制度的情况下,必须对其进行调适。调整立法解释制度在我国现阶段法的解释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司法解释的主体、内容和条件作必要的限制,逐步实行有限的判例制度。同时,笔者对完善立法解释的主体、程序、形式、效力及监督等若干问题提出建议。 概言之,“徒法不能自行”,法的运作正是经由解释的道路进行的。解释的主要目标是对误解的避免与排除,实现逻辑严密,反映本意、无偏见、无悖现实的说明,这也是我国宪法设立立法解释制度之初衷。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尤其要强调这一价值取向。为此,我国立法解释的实践乃至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从而真正实现法律制度的有效创新和法律活动的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