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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共有物诉讼属于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也就是说对共有物诉讼,不分具体类型,均要求所有共有人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且合一判决,否则将出现因当事人不适格而被驳回起诉,致使诉讼不能等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共有物涉诉类型多种多样。诚然如共有物分割之诉、共同共有物所有权确认之诉等,因直接关系到所有共有人的权利或利益,其起诉、应诉确需要所有共有人参与。但其他类型的共有物诉讼,特别是有关持份权的诉讼,例如持份权确认之诉、持份权转让之诉等,因其诉讼与其他共有人并没有利害关系而不具有所有共有人都必须参与诉讼的必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标的合一确定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识别标准,并据此将共有物诉讼一概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做法,过分强调了权利义务共同实施的必要性和追求诉讼程序合一判决的效果,这不仅影响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而且浪费司法资源,且不能保障纠纷的及时解决。故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实体法对共有物的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二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同时参考和借鉴外国相关学说和判例的发展,扬长避短,采精弃粕,对我国共有物诉讼展开类型化研究,以期改变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共有物诉讼一概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做法,从而更好地保障各共有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及时解决各种共有物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本文笔者拟以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属于共有物诉讼概述,首先对共有物诉讼的涵义进行简单阐述,然后是对我国共有物诉讼的立法和实践现状进行考察,并指出我国共有物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共有物诉讼类型化的实体法理论基础和程序法理论基础研究,具体而言就是关于实体法上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论基础研究和程序法上共同诉讼制度及其识别标准的理论基础研究。在对比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共有物诉讼制度发展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发展的落后性,进而点明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必要共同诉讼进一步划分形成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共有物的实体法律规范和诉讼制度的考察与比较,通过对比研究方法,以期对我国共有物诉讼类型化的研究能够有所启示或借鉴;第四部分则是对我国共有物诉讼的类型化构建,经过本文上述三部分的论述,将共有物诉讼从共同实施诉讼的必要性中解放出来,改变“一刀切”的做法而主张三分法。具体而言就是改变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共有物诉讼一概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做法,根据不同类型共有物诉讼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将其分别作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和单独诉讼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