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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有力保障。作为主要义务主体的国家,应当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和福利,使公民能够通过接受教育获得生存能力和发展机会。依据我国宪法、法律规定,流动人口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应当得到平等保护。而且我国政府通过实施一系列政策,打破了户籍制度对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享有的禁锢。然而,由于教育制度仍然与户籍制度勾连,以及地方财政压力,流动人口所享有的受教育权缺乏本应有的平等保护,以致流动人口受教育权难以真正实现。面对此类情况,欧盟法律在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同时,明确规定了“禁止歧视”原则,以确保流动人口能够享受东道国的国民待遇,促进跨境流动人口受教育利益的实现。尽管跨境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权仍然面临来自成员国国内法的限制,但欧盟法规定的比例原则和正当性抗辩,使得成员国国内法不能随意限制跨境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权,从而保障了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权实现。本文分为五个章节,通过对我国和欧盟流动人口受教育权的保障路径进行比较研究,结合分析限制受教育权享有的背后之因,力求为我国流动人口受教育权平等保护以启示。第一章节流动人口受教育权及其平等保护的概念辨析。首先介绍了受教育权的涵义,辨析其权利属性主要为社会权属性,明确了国家所应履行的义务,同时强调平等保护不仅隐含于受教育权本身,而且是权利真正实现的保证。而后通过分析流动人口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涵义以及重要性,从基本权利、流动目的以及经济理论三个方面,阐述了流动人口受教育权实现依赖于平等保护。第二章节从我国和欧盟流动人口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背景方面进行比较。本章节从宪政体制、流动人口受教育诉求以及制度性限制三个方面来探析我国和欧盟所面临的关于流动人口受教育权的类似困境。第三章节从流动人口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内容方面进行比较。其阐述了流动人口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法律基础,通过教育机会和教育福利两个方面的比较,论述了我国和欧盟针对流动人口受教育权实现的保障路径。第四章节论述了受教育权的实现面临非制度性限制。本节从给付义务的有限性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分析了限制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享有的必然性,比较欧盟成员国和我国地方政府因上述因素而限制流动人口受教育权的具体实施方式,探究我国地方政府保障流动人口受教育权平等保护不足的原因。第五章节在前面的分析基础上,探讨欧盟法上比例原则的应用,以规制成员国的立法裁量。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解析,得出以保障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为前提,达到与成员国利益之间的平衡的模式;以此对我国地方政府的立法裁量规制以启示,建议将比例原则明示化以作为规范标准,而保障流动人口受教育权的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