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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如二者都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都能使用一定的威胁方法,这种高度的相似性决定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一些情况下较难区分,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因为两者的混淆性而造成误判。抢劫犯罪与敲诈勒索犯罪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且这两类犯罪在所有的犯罪案件中占据着较大的比例,再加上我国刑法对于两罪规定了差别较为悬殊的法定刑,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应该慎之又慎,正确区分两罪也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本文以周某抢劫案为视角,对于两罪在实践中的区分问题做出了针对性的探讨。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调查法、概念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并在借鉴相关的优秀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于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见解。本文除去引言部分字数在两万字左右,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周某抢劫案”的案发经过,尤其是对案发过程中所实施的暴力和威胁行为进行了详细的陈述;接着是此案的分歧意见,包括争执各方对此案的定性以及各自的理由;最后是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是“两个当场”还是“暴力程度”?第二,暴力程度应该如何进行认定?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此部分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出发,比较两罪中的手段行为,在说明区分两罪的标准时,主要是围绕“暴力”相关的问题进行的。首先,通过比较分析不同的观点得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是包括当场实施的暴力的。其次,论述了两罪中暴力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和程度不同这两点,并指出区分两罪的标准在于暴力程度的不同。再次,则是探讨暴力程度的认定标准,经讨论发现,“两个当场”标准在评价暴力的程度时作用有限,一般的“客观说”标准在所有情形下都能够评价暴力的程度,被害人意志标准也能作为评价暴力程度的素材。最后,通过比对以上三个标准的各自优缺点,对在实践中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时提出了微小的建议。第三部分为本案的分析与结论。这一部分意在解决对本案中周某行为的定性问题,笔者根据法理分析部分的结论,并结合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对本案行为进行分析。在分析了周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两个当场”的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周某等人暴力行为的程度没有达到足以压制“社会一般人”反抗的程度,从而得出的结论为,对周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第四部分为启示。此部分笔者在对于认定此类案件的性质时,提出了该如何操作的尝试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