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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额抵押制度和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确立以后,学者们对有关这两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就从未停止过。最高额抵押制度作为一种兼具保全和融资功能的担保形式,能够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资金融通,具有普通抵押权不具备的价值功能。它对促进交易的发展,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有着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被广泛应用于社会交易活动,尤其在金融银行业中的应用率较高。与最高额抵押制度这样的传统担保方式相比,浮动抵押是一项特别的担保制度,浮动抵押乃是通过银行信贷模式将浮动抵押物价值或者收益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抵押方式,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是银行,因此它的特征主要是以货币形式表现收益情况和银行作为债权人义务的特定组织,银行引入浮动抵押制度进一步的拓展了我国抵押物的范围。这种抵押制度打破了传统担保制度在抵押物范围上的限制,具有灵活的融资功能,但其至今在社会中的应用率还较低,致使在银行实践中此类问题被忽略或引发纠纷却而不知如何处理,无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文章基于这一现状,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对最高额抵押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最高额抵押制度的概念与社会作用;第二部分是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理解以及现实意义的说明;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重点分析了最高额抵押制度与浮动抵押制度的内在逻辑,通过列举并选取在办理银行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生过的经典案例,在分析案例中将两种特殊抵押制度和贷款业务的联系进行总结,分析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以及两者的内在联系;最后,本文从立法规制、行政法规以及其实际运用等方面提出了实现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建议和意义。希望通过本论题的研究能够提高类似于浮动抵押这类特别抵押制度的实际应用率,进一步拓展我国银行信贷业务的范围,促使更多类型的抵押业务通过银行与国际搭桥,发挥我国特定组织的有效权利并且实现其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