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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执行一直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点。之所以难是因为家事案件本身具有的人身和伦理属性,使得家事执行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执行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在执行内容、执行措施与执行程序上都有体现:执行内容与婚姻家庭关系关联,执行措施以柔性执行措施为主,执行程序强调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适用于家事执行的特别措施与程序,使得通常的执行措施和程序在面对家事案件时难以取得很好的执行效果。一方面难以保证当事人实现相应给付,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考虑到家事案件和家事执行的特殊性,以及家事执行与通常民事执行的共通之处,文章提出在通常民事执行制度之下,设计家事执行特别的程序与措施。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立法资源,避免法条的重复,充分利用通常民事执行制度,另一方面顺应了我国民事执行单独立法的趋势,从而为解决我国家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提供方向。通过审视域外家事执行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可以发现,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德国已经确立的劝告履行、履行确保等执行制度能够适应家事执行的特殊性,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我国家事执行特别制度应当重视这些成功的经验。在这些经验和我国目前家事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文章提出构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基本框架。除引言外,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家事执行的概念和类型入手,得出家事执行案件的判断标准,将家事执行的类型锁定在家事行为给付执行和家事财产给付执行。根据两种类型具有的人身属性,得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适用范围,归纳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概念。同时,分析家事执行特别制度在执行内容、执行措施和程序上具有的特殊性;第二部分则阐释了构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必要性。主要立足于家事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说明通常民事执行制度在家事执行适用中难以保障家事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出我国有必要设计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第三部分则是对域外家事执行制度经验与启示的总结。这部分选取了我国台湾地区、德国和日本的家事执行制度进行分析,从执行措施和执行程序上对上述四个地区的家事执行制度进行概括性分析;第四部分则在第三部分域外家事执行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家事执行现状,试图在构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探讨家事执行的实施主体,设计家事执行特别措施与特别程序,搭建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分析我国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立法技术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