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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工业化与城市化高速发展的同时,使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污染,虽然采取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但成效不显著,这与传统的偏重于对单一环境要素的保护密切相关,为维护我国的生态安全,亟须从整体上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对此,我国创造性地提出了“生态红线”这一制度并将其写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实施生态红线的法律保障无疑是应对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理性选择、变革现有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必要方式以及优化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根本条件,其必要性不言而喻。基于此,中央与地方均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生态红线的划定与保护工作,但是由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其规定得过于高度盖然,不易操作以及因缺乏国家层面的生态红线保护的专门立法,使生态红线的保护面临困境,并遭遇生态红线的实施与越线行为的追责不明等法律困境。本文试图从生态红线的涵义与理论基础着手,以阐明我国现阶段实施生态红线法律保障的必要性,再通过对中央层面的立法现状与地方层面的保护现状进行评价,进而分析我国的生态红线在法律保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期对生态红线的法律保障有所助益。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生态红线法律保障的一般理论的论述,因为生态红线是最近几年刚提出的概念且还是我国所独创的概念,这使得在其保护过程中没有国外的成熟经验理论可借鉴,为加深人们对生态红线概念的理解以及为生态红线的保护扫除障碍,本部分分别对生态红线的概念、特征、理论基础与实施生态红线法律保障的必要性进行了归纳。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在生态红线保障过程中的中央立法与地方实践现状进行阐释与分析的基础上,反映了我国生态红线的法律保障在专门立法、保护、实施以及越线行为的追究上存在不足。第三部分针对现阶段的问题,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理论以及对有关地方保护经验的借鉴,提出了完善生态红线法律保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