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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环境与媒介环境大有所变,影视作品、网络媒体的不断更新使得许多商家都把逐利的目光投注于此,于是,植入式广告开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的速度蔓延开来,进入人们的视野,这种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展现自己的产品,既没有额外占据受众的观赏时间,也没有如传统广告般巨额的费用,无疑成为了广告主们用来宣传自己产品的首选之道。虽然植入式广告在我国出现已经有一段时间,但是我国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涉及对植入广告的规定。2015年我国出台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其对于酒类、烟草、药品等特殊商品都有了更为严格的约束和限制,却依然没有提及植入广告的规制问题,很多商家因此而打擦边球,在植入的过程中只追求数量而忽略是否已经对影视作品造成了破坏,粗制滥造、喧宾夺主的情况不在少数,而且由于植入广告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责任主体难落实,监管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相继而出,导致植入式广告始终游离于法律之外,在实际操作中处于尴尬棘手的状态,不利于市场和媒介秩序的稳定。因此,构建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体系,无论是为了保护受众的合法权益,还是为了维护行业秩序以保证植入广告的长远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确保广告前景能够繁荣昌盛的重中之重。鉴于此,本文对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研究。文章第一部分是植入式广告概述,这个章节主要介绍植入式广告的概念、特征、分类、法律界定、必要性分析等一些基本信息,其中将列举关于植入式广告概念的不同学说,从隐蔽性、渗透性、限制性三个基本特征来分析其与传统广告的不同之处,最后将讨论赞助综艺节目的产品究竟是否属于植入广告。第二部分是我国植入式广告兴起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这个部分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我国植入式广告兴起的原因以及面临的现实困境。第三部分是国外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的启示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这个部分主要对美国、欧盟、英国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进行简述,并在立足于国外的法律制度之上借鉴其丰富的经验以构建我国的植入式广告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是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制度构建的建议,这个部分是本论文的核心所在,文章拟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大致了解观众对于植入式广告的态度和意见,然后从法律规制的立法选择、基本原则、植入广告播出行为的规范、审查监管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几个方面入手,优化审查制度和具体的植入方式,建立广告代理制度,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开通受众监督和反馈渠道,加强行业自律等等,以期为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制度的构建作出努力。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以热播剧《欢乐颂2》中主要的植入广告的统计分析和实际的问卷调查研究为基础,为植入式广告法律制度的构建细化了具体的植入方式和植入原则,在监管方面,利用工商和影视两个行政部门相结合的方式严格审查,开通群众反馈通道加大监督力度,并以《广告法》为基础,在原有的责任落实方面增加了影视制作方和商家的新的惩罚措施。另外,对于综艺节目中的赞助产品是否属于植入广告以及其涉及到的相关问题,本文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和对策。文章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价值分析、社会调查等方法和研究路径,通过利用文献资料来收集、整理国内外关于植入式广告的效果以及法律规制的相关文献,以建立研究的基础,对美国、欧盟、英国几个完善的国家与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阐述,试图找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模式和规制原则,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了解观众对于植入式广告的态度和期望,以此为例进行实证分析,并结合我国广告行业的现状及监管活动的特点,提出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制度的构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