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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应随之不断完善,董事离任义务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有待完善的部分。一方面,从当今的国际形势来说,英美等发达国家对董事离任义务方面都有所规定,足以看到各国对此方面的重视;另一方面,就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来说,随着此类案件的不断增加,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研究更应深入。本文探讨董事离任义务相关方面,研究内容主要涵盖了董事离任义务的合理性、核心内容,违反董事离任义务的认定、民事责任及其立法完善。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董事离任义务的合理性。此部分重点论述了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依据和立法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董事离任义务的内容。此部分阐述了重要核心的七种义务,从内容上将这七种义务归纳为三类,分别是有关行为的竞业禁止的义务、对隐性的商机秘密保护的义务以及其他类义务。第三部分:违反董事离任义务的认定。此部分重点论述内容中的四大核心义务,根据构成要件的方法,严格界定了四大容易混淆模糊的义务的界限,便于更加清晰的判定违反董事离任义务的情形。第四部分:违反董事离任义务的民事责任。第五部分:我国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构想。面对我国董事离任义务的现状,概括总结出我国立法的不足,因为不足所以需要完善,因此落实到立法完善和制度设计的探讨。总而言之,董事离任义务研究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参照国外优秀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董事离任义务制定完善应以法律和契约两种途径加以完善:首先,从立法上说,除了对新《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董事离任义务并增设相关具体义务以外,还应相应对《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内容加以补充;其次,从公司契约来说,鼓励公司将董事离任义务规定于公司章程或合同之中。将法律与契约两种方式灵活并有机结合起来运用,才能使我国的董事离任义务法律制度发挥最大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