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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是矿业权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我国矿业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出让必须依法经过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或备案;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时虽然没有规定必须经过评估,但矿业权由于其特殊性一般人无法对其有较客观的认识,若无评估则交易难以进行,所以矿业权评估也是矿业权转让活动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矿业权评估对改革我国矿业经济体制及运行机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探矿权作为矿业权中重要的一种形式,其价值的确定更是由于矿产资源的勘查特性而成为世界难题,评估方法有很多,但是评估体系还不够完善,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地加强研究,建立起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探矿权评估方法体系。 地质要素评序法在国外使用很谨慎,但在国内探矿权评估中应用很普遍。应用地质要素评序法评估时易受主观因素影响。如何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让评估结论更接近探矿权的真实价值,这是本课题主要的研究方向。 本课题研究工作,是在大量阅读了国内外参考文献的基础上,总结自己以往的探矿权评估实际经验,通过综合分析,深入研究,探讨了地质要素评序法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力图找到减少主观因素影响的方法,让评估结论更接近于探矿权的真实价值。研究成果如下: ①有效实物工作量的确定:应将勘查区附近与本矿床发现或查明资源储量有关的实物工作量计入有效实物工作量。 ②效用系数的赋值:效用系数赋值时不一定局限于“报告中所记载的地质信息和矿产信息”,应允许对原始资料重新分析处理,以提取对找矿有用的信息。 ③价值指数评判表的使用:应对不同的矿种设计不同的”地质要素分类及价值指数表” ④应分类建立不同矿种地质要素价值指数评判专家库,对专家们进行价值指数赋值的基本培训。评估机构进行探矿权评估时可以从专家库中选择参加评判的专家,并且要组织专家到待评估探矿权勘查区进行实地调查,以平抑主观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