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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再犯是刑法中法定的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司法实务对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竞合时认定问题的规定上反复变化,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刑法》第356条性质问题、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竞合的问题、未成年人是否适用毒品再犯问题争议极大。本文通过对毒品再犯的概述、毒品再犯的法律后果、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竞合、未成年人的毒品再犯认定进行论述,最后提出毒品再犯制度的完善建议,从而更好的发挥毒品再犯制度在预防、惩治毒品犯罪中的作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毒品再犯的概述。毒品再犯的研究现状:毒品再犯的法律属性在理论界主要存在“毒品再犯说”与“毒品累犯说”的争议;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包括主观条件、客观条件、时间条件和主体条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大,有争议的是“被判过刑”的理解;司法实践对毒品再犯与累犯竞合时认定的规定反复变化,理论界也存在“同时引用”和“择一适用”的争议;毒品再犯的立法完善集中在主张扩大前罪的罪责,对前后罪时间间隔适度限定,明确未成年人不适用毒品再犯的规定三个方面。总的来说,毒品再犯理论基础的研究未受到重视。笔者从法条内容、《刑法》第356条在刑法中的位置、司法实践三个方面论证《刑法》第356条应该认定为毒品再犯。毒品再犯成立的罪质条件是前罪为《刑法》第347条、348条,后罪为《刑法》第347条至355条;主观条件是直接故意;时间条件是前罪已经被判刑,且判决已生效,前后罪并无时间间隔;主体条件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第二部分是论述毒品再犯的法律后果。毒品再犯是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其法律后果具有法定性。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依据在于,弥补毒品再犯人第一次毒品犯罪刑罚量的不足,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毒品再犯应当一律从重处罚。第三部分是论述毒品再犯与累犯的竞合。毒品再犯与累犯竞合的司法认定上先后经历了“引用累犯”、“同时引用”、“同时引用,但仅从重一次”的变化,理论界也存在“同时引用”和“择一适用”的争议。笔者通过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限,论证了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是法条竞合的关系,二者发生竞合时应当适用关于累犯的规定。第四部分是毒品再犯的具体适用,以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为例。未成年人毒品再犯之争的成因,一是关于未成年人是否能构成毒品再犯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二是毒品再犯“从重从严”与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相冲突。笔者分别从法条竞合的原理、刑法的举重以明轻原理和响应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这三个方面论述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再犯。第五部分是对毒品再犯的制度完善。笔者从扩大前罪的范围,限定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明确行为同时构成一般累犯与毒品再犯时,只适用一般累犯条款,明确未成年人不适用毒品再犯的规定,对判过刑的重新定义,提高前后罪的刑种条件,五个方面建议重新定义毒品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