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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在自然灾害面前具有天然的弱质性,需要国家的扶持与保护。为弥补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保障农业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制度调整手段,对农业生产进行风险管理与社会管理,保障农业保险市场可持续发展。但是,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现状不容乐观,由于商业保险具有盈利性特征,并不能有效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农业保险出现农户投保不积极,农业保险经营者供给能力有限的现状。另外,我国仍存在农业保险专门立法缺失,国家实施财税等扶持政策法律制度不全面等问题。为了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体系化、制度化,本文尝试以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为研究核心,从立法、监管、财税和再保险四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进行论证,阐述基本法律问题,为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尽自己的绵薄之力,不包括引言与结论在内,本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证,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阐述,就政策性农业保险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包括界定相关概念,从经济法角度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对农业保险所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先从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在把握基本概念和主要特征的基础上,再开展对具体制度的研究。在明确界定基本概念的基础上,介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根据农业经济的发展现状,商业保险对农业进行承保的积极性不高,为了弥补保险市场失灵,进一步论证我国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需求。第二部分研究了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借鉴他国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性,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农业保险制度发展进行研究,借鉴学习农业保险制度发展成功的国家,总结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结论,再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制度建设在立法、监管、财税和再保险方面的建议。第三部分是国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践研究,立足于国内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发展情况,提出发展国内政策性农业保险,所需要构建的具体法律制度,作为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保障,进而为解决“三农”问题尽绵薄之力。国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因省份的不同而不同,具体是以省份为单位进行划分,各地区根据当地发展的需求,选择不同的发展模式。由于各个发展模式都具有各自的优点,在模式的选择上,应该博采众长让不同模式协同发展,实现效益最大化,进而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保障农业经济的稳定增长。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议,在总结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建设建议。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建设的指导性原则,确定其法律地位。立法原则应该具有概括性与宏观性,并且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核心精神,具体表现为主导性由政府把控、自愿和强制相结合、协调各主体利益和保障多种机制协同发展等原则,通过明确立法原则,对具体立法建设能够起到指引的作用;另外,从监管制度、财税优惠制度和再保险制度三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