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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海洋环境污染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有关资料统计,海洋环境污染中有35%的污染为船舶油污污染。其中,船舶碰撞溢油污染为船舶油污污染的最主要污染渠道,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威胁。再加之船舶驾驶过程中存在的人为可操控性特征,更是决定了超过一半以上的船舶碰撞是与人为因素有关。[’]由此可见,对船舶碰撞溢油污染案件中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是十分必要的。刑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控制手段,在保护海洋安全和实现国家职能等方面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利用刑事手段来惩治船舶碰撞溢油污染的相关涉案人员,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保障安全的海洋环境、保障司法的公正性、保护人身权益的需要也为刑事责任的追究确定了必要性,我国现有的追诉条件以及国际和区际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为刑事责任的追究提供了可行性。但是,由于我国的刑事立法并没有对船舶污染事故给予关注,更没有船舶污染罪或海洋油污罪等类似的独立罪名,其结果,一方面因定罪依据模糊容易导致以罚代刑,另一方面很容易造成各地司法审判中适用法律不一、类似案件定性与量刑不统一的现象。笔者认为,对船舶碰撞溢油污染案件涉嫌的罪名进行详细研究,可以更好地规范相似案件的审理尺度,以此来指导司法实践活动。此外,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一些障碍也亟需我们的解决。本文主要围绕船舶碰撞溢油污染的刑事法律制度来展开。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船舶碰撞溢油污染的危害及司法现状,其中的危害包括对海洋生态系统、对人身健康和对相关产业的破坏。第二部分为船舶碰撞溢油污染刑事追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保障安全的海洋环境、保障司法的公正性、保护人身财产权益的需要为必要,以我国现有的追诉条件以及国际和区际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为可行。第三个部分为船舶碰撞溢油污染涉嫌的罪名,包括交通肇事罪、污染环境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最后一个部分为船舶碰撞溢油污染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在刑法谦抑性要求的指导下,对相关的理论基础进行了丰富,同时,针对司法追责的障碍提出了对策,在进行刑法处罚时建议增加资格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