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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依托经济手段的耕地占用税制度自诞生以来便以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为目标,其与基于行政手段的农用地土地管理制度便形成了实现农用地保护的组合拳关系。然而,耕地占用税制度虽于2018年通过立法宣告成型,但一些制度设计仍停留在1987年税种开征之时所确立的税制骨架上。制度变革的频率和幅度远未跟上农用地保护理念更新的步伐,亦落后于农用地土地管理制度。是故,耕地占用税制度虽以税制平移的模式由行政法规上升至法律位阶,标志着形式上的税收法定得以实现,但距离税收法定的实质目标——良法善治尚有完善空间。鉴于我国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在农用地保护目标上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故对耕地占用税制度的研究也离不开对土地管理制度的整体检视。文章拟通过对耕地占用税制度的变迁及其功能的历史考察,在揭示现行法律对其规制之不足的基础上,试图提出其制度完善方案。文章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耕地占用税制度的确立。文章首先采用历史研究法梳理了耕地占用税制度的变迁史,旨在厘清耕地占用税制度历次变革的背景、制度变化历程及制度内容。并将之与同时期土地管理制度及农用地保护理念相比较,以引出耕地占用税制度老化、有待完善的主题。然后通过对耕地占用税法立法宗旨的语义分析,明晰耕地占用税制度之于农用地保护体系应当承载两个功能:一曰税收调控功能,意指耕地占用税制度应依托行为调节机制与转移支付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曰制度配合功能,指其在农用地保护方面相较于土地管理制度处于辅助地位,应配合农用地土地管理制度形成制度合力,以实现保护农用地的共同目的。第二部分为耕地占用税制度的不足。文章以对耕地占用税的功能期待为标准,检视现行耕地占用税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方面,仅以占用耕地的面积大小为计税依据而未考虑耕地的质量好坏、区位优劣、占用时间长短,是为计税依据不合理;采用定额税率使得税率变化不及时,无法反映市场变化,谓之定额税率不灵活;未以法律形式明确专款专用,使得管用制度未法定。这三点导致了耕地占用税制度的税收调控功能被弱化。另一方面,同一部法律中耕地一词指代的内容不一、对非耕农用地与耕地的保护架构同其他农用地保护制度不一致;角色定位不清晰使得制度之间出现内容重合、税费混杂的问题。这两个原因导致耕地占用税制度与农用地土地管理制度在法际融合上有所欠缺。第三部分为耕地占用税制度的完善。文章通过整理、比较学界提出的新设农用地使用税、将耕地占用税并入资源税子税目、维持独立税种改税名为农用地占用税三个完善方向,并参考美、日两国的农用地保护体系,得出保持独立税种、完善具体税制才是最适合我国现行耕地占用税制度的完善方向。此外,文章还针对第二部分所列的不足提出了明确征税范围、实行从价按比例计征、法定用于农业发展以及明晰税法角色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