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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还十分严重。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项制度机制尚不健全,贿赂犯罪持续呈现高发态势,极大的妨碍了我国政府廉政建设的顺利进程,影响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究其原因,造成贿赂犯罪的因素很复杂,但立法制度上的不完善是其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受贿罪而言,其法定刑设置上所存在的重大缺陷不失为其主要原因之一,由此不可避免地引起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受贿犯罪时的困扰,使得刑罚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的成效难以发挥。本文正是基于此目的对受贿罪法定刑设置问题进行探讨,通过比较和实证分析等方法,试图对我国受贿罪的法定刑和刑罚体制建构的相关问题有所裨益。本论文共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对我国受贿罪的立法概况进行了回顾,并与国外一些主要国家和香港地区关于受贿罪法定刑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概括总结了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在受贿罪刑罚适用上的特点,并得出相应结论,以其对较有成效的立法经验进行有益借鉴。第二部分是法定刑概述部分,主要阐释了法定刑的概念和基本构成要素、法定刑设置的指导原则以及法定刑设置的基本原理,具体包括刑罚种类及其选择、刑罚幅度的制配标准和要求等重要内容。特别指出,法定刑设置的基本原理对于受贿罪法定刑的配置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种罪法定刑的规定必须遵循其基本的原理,不得有所背离。概括列举了目前世界各国立法例中法定刑的主要设置模式,并有针对性的对主要几种法定刑设置方式分别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分析指出我国受贿罪法定刑设置上的缺陷。基于上述法定刑设置的基本原理,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受贿罪法定刑的规定进行了必要审视,运用法定刑的基本原理剖析了我国受贿罪法定刑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首先,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相背离,如受贿罪无独立法定刑设置,立法规定套用贪污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与盗窃罪法定刑规定的轻重失衡,受贿罪的起刑点高于一般侵犯财产权盗窃罪的起刑点。其次,刑种的配置不适当。资格刑的缺位、财产刑的不足、罚金刑的缺失。再次,刑罚幅度设置的不合理。受贿罪法定刑档次的划分标准不统一、量刑幅度过大、轻重衔接失衡及重合规定现象严重,等等。最后,受贿罪入罪标准不科学。起刑点过高,有轻纵犯罪之嫌;数额标准的缺陷与不足,情节标准的定罪量刑重要作用未被重视。特别地,针对在受贿罪刑种的配置上死刑的规定适用,笔者进行了重点论述。针对我国现行刑法有关受贿罪死刑的立法规定,结合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实际适用状况的实证,从而对贪利性受贿罪死刑适用的人道性、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在此基础上进而得出结论:在当今刑罚人道主义、刑罚轻缓化等主流价值观理念下,世界各国废除、减少死刑已是大势所趋,因此,笔者主张立即废止受贿罪死刑适用。第四部分提出科学构建和完善我国受贿罪法定刑的立法建议。2006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经在我国正式生效,对于我国刑法有关受贿罪规定与该公约不相一致的问题,我国刑法应及时作出应对,以顺应公约宗旨与内容的要求,此举意义重大。在我国现有刑罚体制框架下,合理借鉴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惩治贪贿犯罪的司法实践,对于受贿罪法定刑的立法完善,笔者拟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提出具体建议:一是增设罚金刑,调整没收财产刑;二是完善资格刑内容,对受贿罪增设资格刑;三是立法进行原则规定,降低立案的数额标准;四是科学划分量刑档次,避免法定刑重合现象;五是取消数额标准,建立以情节为中心的法定刑标准和刑罚体系;六是制定专门的《反贪污受贿法》,顺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