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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经济危机、生态危机、能源危机等全球性威胁层出不穷的时代,国家间的依存度、关联度更盛从前。人类所面临的全球性问题与解决方法之间的关系越发紧张,在此背景下,为适应全人类的共同需求,全球治理理论应时、应势而生。全球治理的本质在于对全人类事务的管理,事关全人类共同利益之维护。早在全球治理概念正式提出以前,国际社会就在实现对全人类事务的有效管理上进行了诸多探索,内容涵盖政治、经济以及法律的方方面面,在全球化进程中处于基础地位的私人民商事往来自然包括在内。然而遗憾的是,在全球理论提出以后,有关全球治理的研究和重点均排除了对私人事项的关注,其原因在于,认为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跨国私人关系仅涉及私人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与正义,而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之维护无关。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国际私法并未在全球治理中得到足够重视,或者说处于缺位状态。客观而言,国际私法和全球治理无论是在调整对象,还是具体目标,抑或是衷旨上,都有相当程度的耦合性。国际私法之缺位不仅有违全球治理的核心本质,也加大了全球治理的难度,使得全球性公共利益无法得以维护。因此,有必要发挥国际私法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就国际私法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作用的理论依据而言,一是国际私法的“国际性”特征。一方面,国际私法通过为跨国民商事当事方提供争议解决机制,保障当事人的正义需求和促进跨国民商事交往的稳定、有序;另一方面,国际私法通过平衡各国的交往利益,保障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二是国际私法的“公法”性。国际私法自产生起,就旨在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而非直接服务于个案争议的解决。而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深,国际私法的“公法”功能得以重拾,国际私法的本质是对私法中监管权力的适当分配。特别是欧盟国际私法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区域和国际层面的协调,更多地彰显了国际私法的公法功能。三是作为私法的国际私法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管功能。一方面,面对全球市场中出现的监管套利、监管空白以及监管竞争等现象,国际私法(特别是冲突法)通过对法律适用范围的明确,有效协调当事人的行为;另一方面,国际私法通过对私人争议的有效解决,有助于促进人员自由流动、纠正市场失灵,以及私人秩序和私法秩序之构建。四是国际私法在全球治理问题上可以实现与国际公法的有效互补。基于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在理论上的共同性、功能上的一致性,以及方法论上的互补性,国际私法学者不能忽视国际公法的全球监管效果和潜力,国际公法学者不能忽视国际私法监管的重要性。就国际私法对全球治理的功能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与完善。详细表现为,国际私法规则构建了相对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促进良好规则之治的实现,并促进国际法治建设;二是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私法贯彻了人权保护理念,其规则的发展与完善有利于人权保障体系的健全;三是对法律多元主义的尊重与维系。国际私法尊重并维系法律多元主义,有利于改善因立法滞后或缺失所导致的治理效率低下问题,同时为国际私法理论的完善提供新的思维模式。从全球治理的角度而言,国际私法通过对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后续判决承认执行问题的解决来决定“谁来治理”这一问题,并主要体现在一国法院所行使的跨国司法治理职能上。一国法院通过跨国司法治理,可以实现国家间监管权力的分配和跨国行为者之间资源、风险的分配。具体而言,国际私法发挥全球治理作用的路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其一,通过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导致国家间的司法竞争,管辖权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意思自治在管辖权领域的适用,既标志着私人经济治理时代的到来,也引发了“监管起飞”问题。与此同时,在管辖权的协调上,因跨国公司侵权所引发的全球治理短板进一步凸显了国际私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其二,恰当的、公正的、开放的选法规则可以增强全球经济福利、维护个人身份关系的稳定,以及促进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基于非国家法在全球治理中的独特作用,有必要重新审视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尊重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有助于将法律转变为全球治理中的公共产品,在人员自由流动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国内法院的职能逐渐由一国司法服务转变为对全球市场的司法服务。其三,自由的判决流通机制可以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有效贯彻“以人为中心”的治理观。基于对礼让所蕴含的全球治理价值的分析,可以为解决判决承认执行中存在的障碍提供应对之策,以满足跨国贸易往来的现实需求。此外,在国际层面,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相关机构为核心的国际私法多边造法机构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国际私法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自诞生起,就致力于实现全人类的福祉。一方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促进国际私法规则(特别是冲突法)的统一化,有利于协调多样法律文化;另一方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对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贯彻,以及对跨国代孕、跨境旅游、同性婚姻等具体问题的解决,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国际统一私法协议以及联合国相关机构通过促进实体私法的统一,不仅有利于为国际商事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条件,提升私人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水平,也能通过确立特定领域的最低国际保护标准,为人类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基于以上,国际私法通过其独特的治理方式,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然而,回归现实,作为一国国内私法存在的国际私法,仍然保留着传统的实现“个案公正”“判决一致性”之温和的目标。因此,国际私法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实现对国际私法的重新定位,并系统地、全面地、客观地认识国际私法的性质和功能。从性质上而言,一方面,全球治理中的国际私法必须重拾其国际性。不同于一般国内法,国际私法在服务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平等分配国家间利益方面不容忽视;另一方面,国际私法的公法性既体现在作为次要规范的国际私法实现了监管权力在国家间的分配上,也体现在促进国际私法转变建立在私法理念上的“狭隘视野”上,有利于完善国际私法对影响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事项的监管。从功能上而言,国际私法肩负着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双重责任。一方面,国际私法通过在一国范围内对争议之解决保证了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实现了个人和社会之间的有效互动;另一方面,国际私法通过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对国际秩序的构建,有利于促进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于我国而言,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全球治理的重要参与国,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是时代赋予我国国际私法的使命。我国国际私法学界主张国际私法的目的应在于构建国际民商事秩序。这在本质上就是对国际私法与全球治理关系认识上的“中国智慧”。近年来,国际私法在立法及实践上所取得的成效也见证了我国在构建民商事新秩序上所付诸的努力。然而,法律适用上的法院地主义、管辖权规则的缺陷以及判决承认执行上的障碍等因素大大制约了我国国际私法在全球治理中作用的发挥。针对国际权力格局变化及国际机制复杂化问题所引发的全球治理失灵问题,我国在科学把握世界发展总趋势的前提下,为解决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开创性地提出了代表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全球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在这一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也对中国国际私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只有解决好国际私法在本国理论与实践上存在的问题,才能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上,为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贡献“中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