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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大数据变得尤为重要,已然成为数字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战略资源。许多企业通过对大数据大规模的分析,掌握市场的信息以及消费者的相关信息,采取针对性的销售为自己的企业谋取利益。滴滴与优步合并后,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消费者信息,对相同用户不同定价。中国知网利用自己市场支配地位,实行比正常价格高的定价、差别待遇等垄断行为。以数据为竞争核心的经济时代,面临着许多与数据相关的垄断问题。在大数据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但扰乱市场秩序,而且损害消费者利益,对创新更是百害而无一利。大数据相对而言是较新的领域,反垄断法适用具有一定的限制,如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传统的单边市场与如今的双边市场适用起来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传统界定相关市场是假定垄断者测试,而在大数据平台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来界定相关市场会导致偏差甚至错误。再如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关键应看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份额,二是市场进入障碍。对于市场进入障碍,可重点考虑如下几方面的因素:双边市场、网络效应、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等。这与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不同,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考虑市场份额占有量或其他企业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综合考虑大数据平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定因素,包括大数据获得成本、大数据的排他性小以及规模经济等因素利用合理性原则来确定大数据平台的滥用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在我国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模式,然而对于新兴的大数据平台,规定并不完善。因此对于大数据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必须要有新的思路。相关市场界定可以采用替代分析方法,改进SSNIP测试,盈利模式测试法,临界损失法等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要考虑更多因素如用户黏性,数据获得成本等等。同时反垄断立法应加强对大数据平台中各种责任追究制度,这些工作对大数据平台健康发展和创新发展有利,对大数据平台这一新兴的领域更好地走向世界有利,对中国和全球消费者都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