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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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文明意识、公民道德素质与汽车数量都高速增长,但增长的速度不相匹配的现实情况下,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常见多发且难以控制的犯罪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近几年我国恶性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其中立法滞后是造成“马路杀手”越来越多的主要原因。为了迅速完善、健全我国交通立法,笔者从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着手,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客观要件及“逃逸行为”等问题运用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和论证,提出了完善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建议。在主体方面,应该明确乘车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的行为人等都可以引发交通事故,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客观方面,应该指明“重大事故”的基本标准,规定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措施。对于“逃逸行为”的问题,建议通过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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