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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与变革以及一些新型行政纠纷的出现,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已经明显不能及时回应社会转型期的新需求。在能动司法作为一种政策指引被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大势下,我国各级法院也在探索行政诉讼中司法能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也可视为是实务界探索行政审判制度改革的突破路径。但由于本身作为政治口号而被高度提倡的能动司法尚处于摸索实践的初期,且其政治性远远大于其法律性,所以实践中的能动司法行为普遍缺乏系统的理性的束缚。本文主要从实证的角度出发,立足于重庆行政诉讼中的能动司法实践,尝试探索行政诉讼中能动司法行为的边际。本文主要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与能动司法的契合点,本部分又分为两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论述了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的内涵;第二小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行政诉讼对能动司法的需求。文章第二部分主要试图论证行政诉讼中能动司法的价值目标追求,本部分又分为两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论证能动司法所追求的不变的价值目标以及赖于时代背景而追求的具有政治意义的价值目标;第二小部分基于行政诉讼的个性,论证了行政诉讼中能动司法所追求的特别价值目标。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三部分主要试图将重庆行政诉讼中的能动司法实践划分为具体的实践类型,文章尝试着划分了四个主要的实践类型,并对每种实践类型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第四部分主要以前面几部分的论证为依托,探索在行政诉讼中司法能动的理论边界,本部分是文章的核心,又分为三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主要论述的是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司法能动或克制这两种态度的选择;第二小部分论述了司法能动行为所不能违背的底限,主要包括能动司法价值目标的制约、司法的权力边界制约以及政策要求的制约;第三小部分简要论述了影响法院和法官司法能动行为边界的其他因素,主要包括法官个人的专业和职业素养、社会道德和价值评价标准以及行政诉讼所面临的客观条件等三个方面因素。文章第五部分主要是依据前文理论和实践的分析,对审判实务中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能动司法行为的边际进行简要的讨论,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司法解释的限度,行政诉讼中调解与和解的限度以及行政诉讼中司法建议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