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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经济一体化日益增强的国际背景下,国际贸易作为经济一体化的发端者和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无论是贸易标的还是贸易数量都呈现多样化和繁荣化的趋势。随着贸易的发展,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加。贸易争端的妥善解决成为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社会面对的重大课题之一。作为特征显著的多边贸易体系,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和运作成为了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最重要的平台之一。由于成员国信赖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提交给WTO的国际贸易争端日益增多和复杂。为了有效解决争端,DSB不仅在涵盖协定的解释适用上大下功夫,而且不断借鉴各国国内的司法程序规则,司法经济原则就是DSB在解决争端的实践中从国内法中移植和发展出来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司法经济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争端解决专家组在审理案件时,为了提高裁判效率,根据个案情况和对涵盖协定的解释,只审查和解决必须解决的诉请和争点,对于不需对其裁决就能解决争端的诉请和争点不予审查和做出裁决。上诉机构认为,从GATT专家组开始,司法经济原则就已经在专家组的审理程序中得到了运用和发展。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近四百件争端中,专家组适用司法经济原则已然成为惯例。从“美国羊毛衫案”开始,上诉机构对专家组适用司法经济原则给予了肯定,并结合DSU的相关条款对司法经济原则进行论证。通过对涉及司法经济原则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得知,司法经济原则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只解决必须解决的诉请,一是只解决必须解决的争点。司法经济原则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项司法原则,在WTO协定及其涵盖协定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上诉机构的论述,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基础是专家组的职权和争端解决的要旨,产生的原因一是提交给DSB的争端日益增多,二是争端当事方运用诉讼策略,提出多项并列或选择性诉请,三是DSU及具体涵盖协定规定的严格的审查期限。从上诉机构在不同案件的上诉报告中的论述以及专家组运用司法经济原则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司法经济原则的实质从静态上讲是专家组的自由裁量权,从动态上讲是专家组对涉及实体问题的法律解释和推理。虽然上诉机构实际上偶尔也适用司法经济,但从争端解决的公正目的及上诉机构的职权来讲,上诉机构不宜适用司法经济原则。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主体应仅限于专家组,且应当在专家组报告中明确说明对哪些事项适用了司法经济。虽然司法经济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效率,并且为专家组回避棘手问题提供了途径,但是,由于缺乏协定的明确规定,司法经济原则如果适用不当,可能不仅不能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反而会使争端得不到充分的解决,有违争端解决的要旨,所以上诉机构提出了“虚假司法经济”的概念,对专家组适用司法经济进行审查监督。专家组在确定是否要适用司法经济原则时,应充分考虑诉请的种类、争端解决的充分性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并且不得“反向”适用。尽管司法经济原则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在实践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其已被WTO成员国所接受,并且在争端中,争端当事方充分运用司法经济原则来保障自己诉讼权利的实例并不罕见。提起重叠性诉请、选择性诉请,对司法经济本身提起上诉,提起有条件的上诉等等,这些都是争端当事方运用司法经济原则的策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大,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也不断涌现。为了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必须综合运用外交、法律等各种手段来化解纠纷,其中在WTO体制框架下解决争端是很重要的一种方式。由于我国入世较晚,对WTO的规则研究还不够深入,这不仅体现在对实体规则的理解,而且体现在对程序规则的运用上。司法经济原则在WTO协定及其涵盖协定中均无明文规定,对于信奉制定法且重实体轻程序的我国来说,对这一程序规则的研究很少,加之我国作为争端当事方参与的案件还不是很多,所以对这一规则几乎没有运用过。通过分析司法经济原则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可以为我国参与争端解决程序提供有力的借鉴。我国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在深入研究实体规则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司法经济原则来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