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研究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前提是要对自由裁量有恰当的认识和界定,为使文章有较为统一的论述,本文根据自由裁量权的产生原因把自由裁量粗浅地划分为客观的自由裁量和主观的自由裁量,进而在主观的自由裁量的意义上讨论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行使阶段、表现形式和核心内容。 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广泛地体现在各种职权中,但集中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以本文的论述即以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的自由裁量为出发点,大致介绍了国外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三种形式,即起诉便宜主义、辩诉交易和豁免权。这三种自由裁量方式深刻地反映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法理基础,对研究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有普遍的意义。具体地说,其法理基础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历史前提,即刑罚目的的历史变迁;二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思想基础,即非刑罚化思想的出现;三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根本原因即检察机关的分流作用。 我国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经历了从免于起诉制度到相对不起诉制度,免于起诉制度违背诉讼的基本原则,会带来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已经被取消,现在实行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又使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陷入行使受阻的境地。所以,在肯定检察机关应当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我们的当务之急是要清楚我国的司法环境,并以此出发考察我国是否具备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