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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上受荒漠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荒漠化面积大、分布广、程度重。荒漠化严重制约了荒漠化地区乃至全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荒漠化是由自然和人为两大因素造成,且目前以人为因素为主因。这意味着如果将人的行为加以调控,使其符合自然规律,就等于消除了荒漠化的主因,从根本上解决了荒漠化的问题。法律可以调控和安排人的行为以及人们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一方面将人类活动规制在自然环境可承受范围内,另一方面通过建构规则制度鼓励人类积极应对荒漠化,从而一防一治达到防治荒漠化的目的。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指导防治实践。因此,加强荒漠化防治的法律研究并加紧荒漠化防治相关法律的制定、改革、完善尤为重要。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荒漠化的概念,逐步分析了荒漠化的现状、成因以及荒漠化的危害。第二部分分别对美国、以色列、澳大利亚等国外有关荒漠化防治的立法,《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这一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现行有关荒漠化防治的法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第三部分通过对现行法律条文的分析指出我国荒漠化防治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部分法律规定内容滞后、法律之间规定有冲突;2.法律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3.公众参与、生态补偿机制缺失、自然权属制度不合理;4.经济保障机制不完善。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目前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防治荒漠化法律体系的构想,即:1.加强立法工作,确保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有效。具体包括制定科学的立法规划以及全面系统的清理、调整现有法律。2.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具体包括完善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加强地方立法和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重视程序立法。3.完善、改革相关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改革自然资源权属制度。4.建立多元的荒漠化防治资金投入机制。具体包括完善政府财政投资制度,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包括加强国际合作、鼓励个人捐助、发行荒漠化防治福利彩票在内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