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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施行,在原有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地区,继续试点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上述决定的内容和精神,在试点实行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以有罪指控为核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强调控辩双方协商并经由法院最终司法审查确认。论文共分四个部分。首先,对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背景及学界观点进行梳理与总结,并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学理基础出发,分析借鉴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的以法官为主导的纠问式(职权式)模式和英美法系的以当事人为主导的对抗主义的审查辩论模式,从域外司法实践的对比基础上,阐述我国构建认罪认罚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同时,论文在理论创新体现:一方面从实体正义理论出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学理分析,主要是从功利主义、经济价值论角度进行论述。另一方面,程序正义基础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基础主要从不完善正义论、程序自身价值论等角度进行阐述。其次,论文从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目的和现实目的着手,从适应中国司法现状、预防再犯罪、助推各项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解决现行司法员额制度改革及人少案多的角度出发,阐述我国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再次,论文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入手,先分析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目的和现实目的,结合海珠法院伍某涉嫌盗窃案案例,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论文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作为出发点提出整体思路,指出要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具的双重属性——实体属性和程序属性——出发来建构富有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实体方面着手解决现有问题的对策及具体路径。从程序方面着手解决现有问题的对策及具体路径,包括构建科学合理、相互衔接的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选择权;构建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与否的一整套程序机制,并为选择或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