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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从17世纪被提出,到1946年联合国大会将之确立为人类基本人权之一,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多数民主国家宪法中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有边界,新闻自由也是和名誉侵权相伴而生的。新闻一出现就因为对他人行为尤其是政府要员行为进行报道和揭露而遭到忌恨,名誉权保护也成了新闻自由的一个显而易见的边界。随着新闻自由的发展,它和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显著。 现代社会里,公民在行使新闻自由权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是一个基本原则,但公民特别是像官员、公众人物、企业法人等这些特殊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保护在面对新闻舆论监督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也已成为现代法治的理论倾向和立法方向。本文先论述新闻自由的内容及其法律表述、意义,又谈到名誉权及其法律保护,接着重点研究新闻自由和名誉权保护冲突的存在及一般认定规则、新闻自由和官员名誉权保护、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新闻自由和企业法人名誉权的保护等几方面的问题。在论述上述问题的过程中,通过和美国等先进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相比较,论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此问题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的方向。 通过论述最后得出结论: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保护处在弱势,再加上任何揭露性的新闻报道,即使是全部细节均为真实的报道,也必定使被揭露者尊严受损,名誉下降。如果一味地强调名誉权保护,必然使新闻自由这一人类的基本人权丧失殆尽,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当新闻侵权诉讼发生时,司法机关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保护新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