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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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愈加丰富,财产意识也随之增强,加上养老焦虑的普遍化等原因,公民在自主处分遗产上产生了新的需求。为了利用遗产获得更有质量的养老,公民采取了与继承人订立与遗产继承和扶养义务相关的协议的方式,也就是继承协议。然而,我国《继承法》缺乏继承协议的相关规定,甚至对与其类似的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也是较为抽象和粗糙的,司法实践中对继承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认定亦存在分歧,导致继承协议的相关案件存在矛盾判决,无法指引继承实践,更无法有效实现公民的自治需求,由此引发了诸多纠纷。学界对于继承协议的性质如何、是否应当承认继承协议的效力、以及适用或建立何种制度以规范继承协议,亦有争议。所以,继承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如何成为了当下实践和学理上都需要解决的问题。继承协议反映了公民在继承领域的实际需求,也对进一步研究继承法上处分遗产的双方法律行为理论提出了要求。本文的目的在于分析继承协议的性质,明确其效力,为审判实践中处理继承协议的相关纠纷提供可供参考的意见,最后对我国《继承法》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采取案例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对继承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进行研究。本文的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聚焦继承协议的内涵与审判实务概况。界定研究对象是进行分析的前提。结合继承协议出现的背景与原因以及其在继承实践和审判实践中的表现,我国继承协议被界定为: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签订的,约定由其中一个或几个继承人承担对被继承人的或具体或抽象的扶养义务,并由该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取得全部遗产或指定遗产的协议。继承协议首先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具有以下特征:订立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以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处分和扶养义务的约定为核心内容;涉及被继承人的死因处分;具有双重目的性。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倾向于肯定继承协议的效力,但在其性质和效力的认定上则有分歧:部分法院认为继承协议的本质是遗嘱,应当发生遗嘱的效力;部分法院认为继承协议是遗赠扶养协议的一种,但继承人根据继承协议取得继承权;部分法院笼统地认为继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继承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扶养义务并取得遗产,如未实际履行协议,则遗产仍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不过,也有法院否定了继承协议的效力,这些法院认为继承协议的本质是预先抛弃继承权的协议,因违反现行法规定无效。然而,将继承协议解释为《继承法》规定下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与其特征和本质不符;而将继承协议解释为协议,仅仅是肯定其具有法律效力,其性质和效力仍需要进一步分析。而简单以继承协议涉及部分继承人预先抛弃继承权就否定其效力,无视现实需求、不从法理上进行探讨,更加不合理。因此,继承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尚需探究。第二部分对继承协议的性质进行分析。首先将继承协议与我国《继承法》已规定的三种被继承人自主处分遗产的方式进行比较,发现继承协议与三者虽有相似之处,但更有本质区别,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第一,继承协议与遗嘱继承虽都能改变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赋予继承权,但继承协议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具有契约性,与遗嘱这一单方死因处分具有显著差异,在主体、拘束力、生效时间、形式要求、是否有偿及保障养老的效果上均不同。第二,继承协议与遗赠除了都属于被继承人对身后财产归属的指示之外,在主体、内容和客体上均不相同。第三,继承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虽都属于处分遗产的双方法律行为,并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但本质上前者是财产继承的方式,后者却是单纯的遗产转移的方式,在主体、内容和法律效果上亦有差异。其次将继承协议与国外继承合同制度进行比较,则发现继承协议与国外的继承合同具有相同之处:二者都是双方法律行为,包含当事人的合意;都以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分为主要内容,并欲使该处分在被继承人死后生效,但被继承人自愿受到该处分的约束;都能够发生意定继承的效果;对受益人的利益都有保障作用。当然,二者也存在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订立的主体、有偿性和要式性等方面。但从一定的角度来看,我国继承协议可视为继承合同的一种。最后,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继承协议被认定为意定继承的一种方式,属于取得继承权的依据,包含附停止条件的双方死因处分,并且是与继承和扶养有关的特殊合同。第三部分是对继承协议的效力认定。由于我国《继承法》上缺少继承协议的相关规定,因而其效力认定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继承合同的效力规定。在肯定继承合同效力的大陆法系国家,继承合同同时具有死因处分和合同的效力;而在否定继承合同效力的大陆法系国家,否定的原因在我国并不适用;英美国家虽无继承合同制度,但其关于遗嘱的允诺则折射出肯定契约自由高于遗嘱自由的态度。我国学者对继承协议效力的态度有肯定与否定之分,同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在如何规范继承协议的效力上也存在分歧。但分析表明,肯定继承协议的效力,借鉴国外继承合同制度、参考我国遗赠扶养协议的现有规定对其进行规范更加合理。在我国,继承协议应当被评价为有效的理由包括:继承协议具备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承认继承协议的效力有一定的《继承法》法理基础;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目的和立法导向;具有一系列积极意义和社会价值。而在继承协议的性质认定的基础之上,依据我国继承法理论及比较法上的规定,应当认为其效力内容包括合同的拘束力和死因处分的效力两方面,并且在撤销和解除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结语部分,总结了我国继承协议的性质和应当具有的效力,并为《继承法》的修改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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