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加入WTO,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的伟大决策。入世对中国产生的直接影响将是法律的重新构建,而其中最迫切的问题就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要与国际接轨。处在这一过程中的中国司法改革,势必要反映全球市场经济体制的司法需求,体现全球司法文明发展的共通性因素,对固有的司法理念与司法机制进行现代化的革新与改造,以期适应迅速变动中的全球经济、社会与法律环境。本文通过分析WTO规则及WTO蕴涵的现代司法理念,找出我国传统司法观念及现行司法制度与WTO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进而从制度和理念上提出了我国司法改革的相应措施。在本文的语境上,作者仅将司法改革限于在法院改革的范畴之内,并不包括检察制度改革等别的内容。 司法改革需要司法理念的变革作为先导,否则司法改革将会因为自身的随意性而不得不经常停下来做制度上的修补。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司法理念,司法理念自身也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完善之中,以适应同样处于不断发展中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要求。入世把中国推入了经济全球化的“游戏规则”之中,只有及时更新司法观念,树立司法公正、公开、独立、平等、高效等WTO蕴涵的现代司法理念,才能顺应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为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WTO规则所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而言,既是一种挑战,同时更是一种机遇。WTO中与司法有关的规则主要有司法独立规则、透明度规则、法制统一规则、争端解决规则、司法审查规则和同一解释规则。这些规则对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司法程序、司法解释制度和裁判文书以及法院审判水平和法官素质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反观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在司法理念上还受到法律虚无主义司法观、政治工具主义司法观和程序工具主义司法观等落后的司法观念的影响。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与WTO规则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司法独立性不强;司法的权威性有待进一步建立与巩固;司法解释制度尚不规范;司法审查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