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两个相对独立的拍卖法律制度系统,即任意拍卖法律制度系统和强制拍卖法律制度系统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统一和完善我国拍卖制度的构想和建议。文章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五章。 引言部分介绍了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及研究方法。 第一章为我国拍卖制度概述,依次介绍了拍卖的概念、类型、基本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特殊规则。首先,本文在介绍拍卖的概念和类型时,特别强调了任意拍卖与强制拍卖的区别。其次,介绍了拍卖的基本法律关系,即拍卖标的、拍卖当事人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介绍了拍卖的四个特殊规则,即价高者得规则、保留价规则、瑕疵请求规则和禁止参与竞买规则。 第二章分析了拍卖各个阶段的合同法律关系问题。即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行纪)合同关系和拍卖人与竞买人(买受人)之间的竞买(买卖)合同关系。 第三章强制拍卖制度概述,依次介绍了强制拍卖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原则。首先,本文所述的强制拍卖特指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债务人的财产或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和权利,强行予以拍卖,以其价金满足债权人债权的法律制度。其次,介绍了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相区别的四个特征,即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拍卖目的的特殊性、拍卖实施的规范性以及拍卖主体的特殊性。最后介绍了强制拍卖的五个基本原则,即拍卖优先原则,经济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原则,拍卖穷尽原则。 第四章分析了强制拍卖行为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文章在比较了理论界关于强制拍卖行为的性质的三种学说的基础上,认为在构建我国强制拍卖制度体系时,应以拍卖性质公法说为其理论基石。在强制拍卖行为的效力问题上,着重分析了公法说下的各方当事人,买受人原始取得拍卖物所有权,不享有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和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以及强制拍卖的公信力。 第五章提出了统一和完善我国拍卖制度的构想。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制定统一的拍卖法,以任意拍卖为主,强制拍卖单独成篇加以规定,从而保证法律调整的统一性,便于法律实施,并可避免多头立法可能出现的不协调现象。 结论部分总结了全文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