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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19世纪中期伴随近代刑事法律思想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刑罚替代措施。缓刑被科学适用,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刑事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但是这种法律制度的人文关怀,却在我国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强烈的城乡差异,突出表现为在符合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下,本地籍被告人多被法院判处缓刑,而外地籍被告人却多被判处实刑。这种仅因户籍差异导致的量刑歧视不仅与一直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背道而驰,更与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格格不入。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歧视现象不仅没有引起理论界的应有重视,在司法实务中还有不断泛滥的趋势。作为司法从业者,笔者在感到困惑与不安的同时,也进一步激发了研究的兴趣和写作的动力,并以自己所在的浙江省台州市为分析蓝本,对辖区内九个基层法院近四年来缓刑适用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试图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解读,从中发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对实践的思考以及对台州司法创新经验的总结,提出实现缓刑适用“同城待遇”的具体方案。本论文正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缓刑适用现状考察。包括对各地缓刑适用情况的一个综述,笔者主要选取北京、上海、浙江等沿海发达一线城市及广东、福建、辽宁、江苏等二、三线城市进行分类对比,目的是从面上反映缓刑量刑歧视问题存在的普遍性,进而揭示缓刑适用城乡差距与经济发展程度之间的关系,以及缓刑适用的总体趋势;其次是对笔者所在的台州九个县(市、区)基层法院近四年来缓刑适用数据进行分析,试图从点上反映我市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在缓刑适用上的城乡差距,以及与全国其他省市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最后通过对缓刑适用现状特点的分析,包括缓刑适用总体情况、缓刑适用罪名、缓刑适用规则等,梳理出各地缓刑适用纵向变化趋势及横向差异程度。第二部分是量刑歧视成因解读。笔者着力从五个层面来剖析导致外来人口缓刑适用歧视的原因:一是观念层面,主要由于社会管理者、普通老百姓及刑事法官等不同群体对缓刑制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包括错误地将缓刑适用与严打政策相对立,错误地将缓刑适用与无罪释放相等同,以及习惯性地低估缓刑的功能价值和作用;二是立法层面,无论是刑法修改前还是修改后,都未真正解决缓刑适用法定条件规定模糊问题,且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由此造成司法实务中缺乏可比照操作的具体衡量标准;三是适用层面,悔罪评价标准单一化及与经济赔偿对等化,使得外来人口缓刑适用门槛大大提高,突出表现为误将通行标准当作唯一标准,误将必要条件当作充分条件,误将赔偿结果替代赔偿行为;四是监管层面,主体缺位、职责不明使得缓刑监管常常难以落到实处,尤其对缺乏监管条件外来人口往往不敢适用缓刑;五是司法层面,内部审批环节过多、量刑前置程序缺位、不当挂钩刑事强制措施以及转嫁司法不作为风险等,都是导致同城不同判的原因之一。第三部分是同城待遇路径探索。笔者首先对重刑思想进行了一番梳理和检视,进而提出要从实体完善及程序优化两条路径双轨齐下进行难题破解。其中实体完善包括建议立法对缓刑适用条件的细化,通过增加类型化规定及删除不必要条款等,进一步明确法定适用依据;第二是借鉴国外缓刑负担制度,用以弥补一般预防目的的缺失、缓解公众和受害人对缓刑适用的抵触情绪、为经济困难的外来人口提供适用缓刑机会以及检验缓刑犯是否真诚悔罪;第三是推广应用台州阳光驿站社区矫正工作模式,通过将被判处缓刑的罪犯送到当地民营中小企业开展安置就业、帮助教育、监督管理等,有效弥补缓刑监管主体缺位、职责不明等难题。程序优化包括增设判前人格调查程序,即对拟宣告缓刑的被告人通过开展判前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为缓刑判决提供参考依据;二是设置独立量刑前置程序,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均按照先定罪后量刑的程序展开,最后宣告裁判结果后予以释明,突出独立型量刑程序的透明化和人性化;三是引入缓刑担保补充程序,区分被告人具体情况分别适用财保或人保方式,增加对缓刑犯的现实约束,扫除外来人口适用缓刑的地域障碍,为其创造平等适用缓刑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