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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合伙的权责分配模式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负责出资,承担其出资限额内的有限责任。其中,有限合伙人可否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由此带来的有限责任的范围问题,是有限合伙权责治理机制中最为核心两个的内容。然而,有限合伙的权责分配机制在我国本土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其集中表现为:有限合伙人插手企业经营管理,最终导致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化、普通合伙人傀儡化的权力分配模式。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有限合伙商业组织的发展,针对有限合伙权责分配有两个问题亟待我们去解答:一是,为什么我国有限合伙会出现权责异化的问题;二是,根据我国本土情况,到底什么样的有限合伙的业务控制规则才能满足现今商业活动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康曼达组织、法德两合公司及美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比较分析和对有限合伙人博弈行为分析,总结出世界主要国家有限合伙权责分配的要点和发展方向。接着,追溯了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发展的历史和探寻了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困境。然后,通过从法律缺陷、法经济学角度、社会传统文化角度和人才储备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本土有限合伙权责分配异化的原因。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制度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