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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先介绍该案例的基本案情,归纳出案件的三个焦点: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公司是否人格混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对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永礼等个人是否应对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对这三个焦点进行分析,得出对案件的总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部分,结合制度理念和基本规定阐述。该制度的内涵是什么,在历史上有何发展,它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哪等问题都在这部分介绍。本文随后,介绍该制度在我国的现状。第一,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的研究。第二,是分析中国《公司法》相关的规定。最后是介绍公司资本不实、规避法律义务、人格混同三大类适用该制度的情形。着眼于我国,该制度的立法才初步形成,还存在着许多缺陷,还存在着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概念模糊等缺陷,笔者通过对司法应用中暴露出来的最突出的问题的研究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讨论挖掘出我国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最后,本文针对中国该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存在的许多缺陷,提出了相关建议。建议仍然围绕着立法和司法,旨在体系化立法规范,规范化司法审判,使得该制度可以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中逐步完善地运行。